笔迹检材的选择
浏览:0 发布日期:2023-11-28 15:45:34
检材是鉴定人员在进行案件分析鉴定时所用的检验材料,鉴定检材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最后的鉴定意见,进而影响诉讼的成败,所以检材样本选择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检材应尽量选择存放于第三方的材料,比如银行的存取款凭单、单位的人事档案、结婚登记处留存的材料、工商注册登记等,当然也要注意,这些材料或多或少存在瑕疵,有的年代久远,有的则是他人代办,或者个人笔迹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样本要求。如果笔迹鉴定的书写人能够直接书写的,那么法院也会让被鉴定人直接书写。通常采取听写方式,而不能让被鉴定人对照检材誊写。同时,应选择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最大程度的一致的样本,这也是影响鉴定结果的部分因素。由于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心理、环境因素的影响发生改变,时间间隔过久的样本会因为书写习惯的有意或无意改变而影响鉴定结果,甚至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笔迹同一性鉴定的样本,宜选择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的材料作为样本,这样鉴定结论则更加客观。至于何为“形成时间相近”,虽无明确规定,但是从各地法院及鉴定中心的实践来看,选择前后两三年内的对照样本均可视为形成时间相近的同一时期。一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以后,法院会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通常检材应该提供原件,有的鉴定机构要求必须是原件,也有部分鉴定机构相对宽松,只要材料清晰可辨即可。虽然在司法鉴定的有关法规中没有规定检材必须是原件,但笔迹鉴定具有特殊性,复印件无法体现书写者的笔力和连贯度,法院可能不会将用复印件鉴定的结果做为定案依据。检材样本一般提供3到5份为宜,且尽可能保证检材样本里文字内容丰富,有时并不仅限于签名文件,也可以是其他较为正式的文件,例如手写的《协议》《合同》等。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鉴定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样本的检验分析即确定样本字迹的书写人是谁,是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书写过程是否正常,书写的字迹是否正常,再比较样本字迹的笔迹类型、书写模式与检材的笔迹类型、书写模式等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具备对比条件。如果未提供符合条件的样本,鉴定机构可以拒绝鉴定,作出退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