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正司法鉴定所欢迎您,本所已通过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

栏目导航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20-38867256
邮箱:2777467791@qq.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7层
当前位置: 主页 > 鉴定范围 > 文书鉴定
信而有徵:劳动合同笔迹鉴定与二倍工资差额
浏览:0 发布日期:2024-07-19 16:49:21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3日,甲公司员工范某通过微信向陈某发送《录用邀请函》,主要载明:甲公司邀请陈某加入甲公司作研发工程师。2020年6月28日,甲公司员工范某通过微信向陈某发送《研发工程师薪资架构》,载明:设定“F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为9个月,工程师试用期为3个月。薪资构成为基本薪资(14薪制)+项目奖金。


2020年7月27日,陈某进入甲公司工作,进行F技术研发。2020年8月12日,甲公司通过转账向陈某支付7月工资3979元。2020年9月10日,甲公司通过转账向陈某支付8月工资18,062元。2020年8月3日,甲公司与陈某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甲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9月3日,陈某通过微信询问甲公司员工封某:“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封某回复:“恩恩,到时会统计的”。陈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27日解除,甲公司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陈某对甲公司提交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乙方“陈某”的签名有异议,陈某认为该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对此申请了鉴定。后,经W法院委托,J司法鉴定所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作为检材与样本、证据交换笔录中陈某的签字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中主要载明: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检材第四页上签名“陈某”笔迹书写不正常,笔画之间缺乏照应关系,存在书写代办、滞缓和形快实慢迹象。将检材与样本进行比对发现:两者虽在外型上存在部分相似之处,但两者不仅书写水平、风格不一致,而且笔顺、写法、搭配比例、运笔方向、运笔和连笔动作等笔迹特征存在较多差异点。两者抑扬顿挫、轻重急徐的节奏感存在差异。检材上“陈某”笔迹与陈某笔迹样本存在的差异点量多质高。两者在外型上存在的部分相似之处,以及检材上涉检笔迹存在的异常迹象,综合反映了他人摹仿陈某签订笔迹书写形成的本质性特点,两者存在的差异点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鉴定意见为上述检材第四页签名“陈某”笔迹不是陈某本人书写。陈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160元。


甲公司在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载明重新鉴定理由为:一、鉴定检材《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系甲公司财务封某于2020年8月25日下午亲自带陈某出了车间后要求其签字,陈某放下手中物品后站在车间边上堆积的板材上快速签名及签署日期。根据当时签字的环境及时间来看,该检材为非正常笔迹书写取得。二、根据《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第5部分,若检材字迹是非正常笔迹或笔迹特征存疑的,按照第7张规定的非正常笔迹检验的技术要点进一步检验。注1为笔迹鉴定实践中,书写速度可分为快、中、慢、缓慢等不同等级;书写力度可分为重、中、轻等不同等级;书写水平可分为高、中、低等不同等级;书写控制能力可分为高、中、低、极差等不同等级。该份鉴定报告未对检材做非正常笔迹的检验,完全不考虑书写模式的变化(陈某是快速书写)、书写垫衬物的变化(陈某垫着板材书写)、书写姿态的变化(陈某是站着书写)等多方面客观因素导致的变化,该鉴定意见明显缺乏依据。三、样本数量和形式不充足,取材过程存在错误。根据《笔迹鉴定技术规范》8.2条b款规定,针对样本签名,应从签名的书写模式与书写速度、书写速度与书写力度的变化情况、笔画间的连接方式和照应关系上综合判断笔迹特征的性质,分析有无故意降低书写速度、改变书写方式等伪装书写的迹象。2020年1月14日陈某在法院当场书写的笔迹样本全是同一速度书写,未明确按照快速、中速和慢速书写的方式采集不同样本,存在陈某故意改变书写速度的方式伪装书写的可能。无法真实体现陈某在不同书写速度的书写习惯、运笔笔力和连贯度,不具有客观性。


J司法鉴定所针对甲公司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书》出具《复函》,主要载明:检材的标称日期为2020年8月25日、样本的标称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两者属于相近时期笔迹样本。上述样本收集方法得当,书写正常,数量较多,笔迹特征稳定,书写流畅自然,实验样本和自然条件下笔迹样本兼备,能够反映其固有的书写习惯,具备良好的比对检验条件。鉴定过程中发现检材第四页上签名“陈某”笔迹书写不正常,笔画之间缺乏照应关系,存在书写代办、滞缓和形快实慢迹象。这些特征均为典型的摹仿笔迹特征,并非书写环境、书写条件变化笔迹……鉴定中根据上述检材与法院委托人指定的陈某笔迹样本,不违背任何法律法规,符合文书鉴定的相关国家标准(GB/T37234-2018《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争议焦点:甲公司是否支付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审结果

仲裁:对陈某要求甲公司支付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27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甲公司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000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甲公司认为《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陈某”的签名属于非正常笔迹,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取样时,法官根据一审法院司法鉴定部门规定的关于移送鉴定前应由案件审理部门自行取样否则不予鉴定的要求自行取样并无不妥。陈某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法官按照鉴定部门的要求让陈某在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见证下书写了三张样本,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对陈某的书写速度亦未提出异议。再次,J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复函》亦载明样本收集方法得当,书写正常,数量较多,笔迹特征稳定,书写流畅自然,实验样本和自然条件下笔迹样本兼备,能够反映其固有的书写习惯,具备良好的比对检验条件。鉴定过程中发现检材第四页上签名“陈某”笔迹书写不正常,笔画之间缺乏照应关系,存在书写代办、滞缓和形快实慢迹象。这些特征均为典型的摹仿笔迹特征,并非书写环境、书写条件变化笔迹。综上,应当认定甲公司提交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陈某”的签名并非陈某本人所签。

 

关于甲公司辩称其用工入职过程和手续合法合规,《研发工程师薪资架构》中明确试用期及薪资待遇情况,《录用邀请函》中明确按照W区标准缴纳“五金”,双方也经过面谈确认相关劳动权利义务,甲公司在陈某入职后也按法律法规完成用工手续,甲公司对陈某的用工也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使劳动合同形式转为合法化。且甲公司为陈某缴纳了社保并与陈某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不可能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满足内容和形式双重要件,形式上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除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外还应具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内容。甲公司在前期招聘过程中与陈某协商的内容并未涵盖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所有条款,且与陈某签订保密协议并为其缴纳社保与签订劳动合同并无关联,故一审法院对其抗辩难以采信。综上,甲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陈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中“陈某”签名已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结论陈某非本人所签。甲公司针对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亦经鉴定机构作出专业回复。结合陈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其主动询问过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而甲公司相关人员并未正面答复。理应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在甲公司。


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相关条款均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相关,是必备条款。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甲公司主张《研发工程师薪资构架》《录用邀请函》及其缴纳社保等行为,能够弥补劳动合同形式上的问题,可以免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责任,明显缺乏根据。


来源:广州威法劳动法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