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在使用期间发生自燃
设备被烧毁
出租方手持承租方未加盖公章的租赁合同
能否以合同内容
要求承租方承担租赁物
被损毁造成的经济损失
损失由谁承担?
举证责任又如何分担?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A公司拟租用发电机,该公司员工吴某遂与某厂经营者谢某联系协商租赁发电机组事宜。谢某通过微信向吴某发送租赁合同文本,吴某修改合同后通过微信向谢某发送合同文本,同时还增加补充协议。谢某收到后就在吴某发送的合同文本及补充协议上加盖原告印章并扫描通过微信发送给吴某,但A公司一直没有将加盖A公司公章的合同文书交付给谢某。
随后,A公司向谢某转账支付租金费用。谢某收到租金后立即安排车辆运送两台发电机组到A公司指定场所。设备安装、调试后正常工作。8月下旬,其中一台发电机组自燃被损毁,同时引发另一台发电机组起火被损毁。
事发后,A公司向原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发电机组租赁合同及撤走设备,谢某与A公司对发电机组毁损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提起诉讼。
另查明,谢某经营的某厂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主要约定由承租方承担在发电机组租赁期内发生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当发电机组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费用。
A公司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不认可谢某提供的只有谢某经营的某厂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谢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设备被毁系A公司原因造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A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将已经修改的租赁合同连同增加的补充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谢某,谢某无异议后加盖公章,并将盖章扫描件微信发送给A公司,A公司收到合同书后未提出异议,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向谢某支付租金,谢某也向A公司履行交付发电机组的义务。
双方均按合同内容履行主要义务,且A公司持有谢某加盖公章的合同书(包括补充协议)后未向谢某提出过任何异议,说明双方已经同意按照该合同书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法院依法确认谢某提交的发电机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合同内容,承租方承担在发电机组租赁期内发生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谢某将发电机组交付给A公司,经试用期后,发电机组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自燃导致两台发电机组损毁,属于A公司承担的风险约定范围。
同时,A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发电机组的自燃系谢某原因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书面合同没有签字盖章,但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也予以接受,可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在本案中,A公司已经支付租金,谢某接受并交付了发电机组,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合同成立有效,A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未签字盖章的合同容易引起争议,当事人还是在履行义务前先将合同签订好,或者在开始履行后尽快补充盖章,这样才能使整个交易过程更加稳定,也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增加合作的信任度。
在这里,法官也要给您提个醒,签订书面合同时应注重合同签字及用章管理,对于决定签约履行的合同,应及时签字盖章并督促对方当事人签署。同时,应注重对合同履行及对方接受履行情况留取证据,以防因合同生效问题影响履行利益及违约责任的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