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因原告对被告出具的遗嘱真实性存在异议,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22年7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载明:“检材《自书遗嘱》上落款和内容中的‘周某2’字迹与周某2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无法判断检材《自书遗嘱》上除落款和内容中‘周某2’外的其余需检字迹与周某2的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本案《自书遗嘱》中周某2的字迹不仅出现在遗嘱末尾的签名处,还出现在遗嘱的正文中间,结合本案案情、证据、各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家庭关系、遗嘱内容等,法院认定该遗嘱符合法律效力。
1、通常申请鉴定落款处签名笔迹、日期笔迹较多,需写明申请“对XX年X月X日的《遗嘱》中落款处的“XXX”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上的“XXX”签名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对XX年X月X日遗嘱落款处“XXX”是否系XXX本人所签进行鉴定”。
2、虽然遗嘱正文亦可以进行笔迹鉴定申请,但比起鉴定签名、日期会需要更多的、更准确的笔迹样本,否则实际鉴定难度更大,被终止鉴定的可能性更大。
02
❖ 案例三:(2023)京民申95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李某申请对李某5 2018年9月15日遗嘱内容中的“李某5”“李”字等相同字迹、阿拉伯数字“2、0、5、1”等内容是否为李某5所写进行鉴定,欲证明李某5 2018年9月15日遗嘱的真实性。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本案现有鉴定意见及李某之母刘君新关于其代写遗嘱日期的相关陈述等情况,李某所申请的上述鉴定,不足以证明2018年9月15日遗嘱中的内容和日期为李某5本人书写,故对上述笔迹鉴定申请未予准许,亦无不妥。
❖ 案例四:(2023)京01民终109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提供遗嘱一方,首先需要有基础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若不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则由提供遗嘱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通常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是连贯、不间断书写,且无其他特殊、意外情况(如遗嘱形成于去世前几天;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精神状态不佳等情况),法院通常会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03
❖ 案例六:(2022)京02民终14703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马某、张某2提交以下材料中的17处张某某签名作为比对样本:
1、标注签订时间2019年3月21日的合同备案编号:京经纪(2019)门字存量房屋出售第000739号《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第6页“委托人(签章)”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2、标注实地查看房屋日期2019年3月21日的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号:京经纪(2019)门字存量房屋出售第000739号《房屋状况说明书(存量房出售)》第2页“房屋出售委托人签名”栏“张某某”签名字迹;
3、标注日期2019年3月21日的告知书编号:274《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存量房出售版)》右侧“被告知人签字”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4、标注日期2011年12月26日的北京银行《建立/变更客户信息申请表》“请您确认签字”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5、标注日期2011年12月26日的北京银行《个人特种业务申请表》“客户姓名”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6、标注申请日期2008年3月28日的业务编号:2841476《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买房人(受让方)(签字或盖章)”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7、标注领证日期2008年4月28日的《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领证凭证》“领证人”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8、标注签订时间2008年3月27日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尾页“买受人(签章)”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9、标注日期2008年3月28日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乙方(签字)”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10、标注受理日期2008年3月28日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签字)”栏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11、无标注日期的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上“张某某”签名字迹;
12、标注申请日期2008年3月28日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买房人(受让方)(签字或盖章)”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13、标注领证日期2008年4月28日的《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领证凭证》“领证人”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14、标注签订时间2008年3月27日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尾页“买受人(签章)”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15、标注日期2008年3月28日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落款“乙方(签字)”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16、标注受理日期2008年3月28日的受理编号:8022392《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签字)”栏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17、无标注日期的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签名字迹。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由马某、张某2提交的比对样本中,样本1至样本3均来自金城阜业,且证人出庭证实了字迹形成过程,可以作为鉴定比对样本;样本4至样本17均系在权威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签名,可以作为鉴定比对样本。马某、张某2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及提交的样本符合移送鉴定的基本要求。
鉴定机构最终得出鉴定意见为:1、检材标注日期2018年10月16日的《遗嘱》第2行中的‘广礼’书写字迹与样本‘张某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2、检材标注日期2018年10月16日的《遗嘱》第12行中的张某某书写自己与样本‘张某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张某某2018年10月16日设立的自书《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
1、样本类型:优先选择由国家机关保管的、公职机关保管的、存放于第三方或权威机构见证下形成的材料,比如银行存取款凭单、单位的人事档案、结婚登记处留存材料、工商注册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材料等。样本提供以原件为佳,如检材是复印件,鉴定机构大概率可能因检材不合格不予鉴定。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检材必须是原件,但大部分法院不会将用复印件鉴定的结果作为定案依据。在笔者团队代理的案件中,因委托方长期未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所以无法提供相应的鉴定样本,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各继承人同意调查银行存取款凭单上的签名作为鉴定样本。因银行不同意将存取款凭单交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以最后只能用复印件进行鉴定。
2、样本数量:笔迹鉴定样本一般不少于三个,样本不足可能导致鉴定机构“无样本、样本不充分或不具备比对条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因样本不足终止鉴定”。(2022)京0109民初4500号案件中,马某、张某2提供了17份材料作为样本,且样本的类型均符合鉴定样本的选取要求。避免了因样本缺乏、不被对方认可而产生的不利己方的鉴定后果。
3、样本时间:鉴定机构对于鉴定样本的时间也有一定的要求,因为个人的书写水平、书写风格、熟练程度、书写控制能力在不同阶段所呈现的差异较大,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也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机构偏向选择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的材料作为样本,以减小鉴定过程中产生的误差。通常鉴定样本的选择以1年—3年最佳。(2022)京0109民初4500号案件中,马某、张某2提供了距离订立遗嘱5个月、7年、10年的文件样本,时间跨度长,更有利于分析检材中的字体形成规律、特色等,更有利于最终分析、确定鉴定结果。
4、对于鉴定样本的质证与异议。一方申请笔迹鉴定并提供样本后,另一方有权对样本进行质证并提出异议,由法院判断是否符合鉴定样本的要求。笔者认为,对于鉴定样本的质证与异议十分重要,需慎重对待对方提供的样本,审查对方样本的性质、内容,对不符合样本要求的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因此产生不利于己方的鉴定结果。
5、实务中对于继承人的签名相对来说容易获取,但是对于遗嘱主文的鉴定往往因为缺乏鉴定样本而无法进行鉴定,这对于否认遗嘱真实性这一方来说也是难以承受之重。当然笔者同时也担心,随着科技的发展,目前笔者所在的区域银行系统以及大部分政务系统都不再是书写签名,而是电子签名,所以对于笔迹鉴定的样本选择想必将来越来越难。
综上,笔迹鉴定在自书遗嘱案件中比例较高,通常是因为自书遗嘱本身在订立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形式瑕疵,而对于形式瑕疵的判断各个法院观点有不同意见。因此,律师建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提前准备和安排,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1、被继承人需要从自书遗嘱订立角度,保证自书遗嘱的有效性:
◎ 自书遗嘱尽量做到在遗嘱每页下方空白处均签名并写明日期
2、继承人需要从保管遗嘱、留存证据角度,证明遗嘱真实性:
◎ 持有遗嘱一方应当妥善保管遗嘱、录音录像
声明:本文转自“无讼研究院”公众号,为作者原创投稿,首发于团队公众号“盈合家族律师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