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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证据所盖建筑工程公司公章与被告所持公章进行一致性司法鉴定
浏览:0 发布日期:2023-11-08 20:34:39
【案情简介】
       银川市XX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宁夏第X建筑工程公司、宁第X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应宁夏第X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现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20180021-JC001检材纸张大小为A4,无异常保存现象。检材印文为圆形,系红色印油印文,图文完整,其中“宁”和“司”较清晰,其余字迹清晰,特征可辨,具备鉴定条件。

       20180021-YB001、20180021-YB002、20180021-YB003样本均为扫描件,纸张大小均为A4,其中20180021-YB001样本纸张颜色为黄色,其余两个样本纸张颜色均为白色。样本印文1、2、3均为圆形,图文完整、清晰,特征可辨,均具备比对条件。
       将检材印文分别与样本印文1、2、3采用直观比对法、重叠比对法、拼接比对法、画圆法、测量法、细节比对并使用WBY图像处理和恒锐痕检/文检图像处理系统进行一一比对。
       1.将检材印文分别与样本印文1、2、3直观比对发现: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1、2、3的印文大小、字体字形等特征不同(详见《印文特征比对表1》)。
       2. 将检材印文分别与样本印文1、2、3重叠比对发现: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1、2、3均不能完全重合,重合度均小于20%(详见《印文特征比对表2》)。
 
       3.将检材印文分别与样本印文1、2、3拼接比对发现: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1、2、3的印文大小、字与字之间相对位置关系等特征不同(详见《印文特征比对3》)。
       4.将检材印文分别与样本印文1、2、3画圆比对发现: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1、2、3所画的五个圆同心且相邻两圆的间距均相等,检材印文上五圆与样本印文1、2、3上五圆同印文相交的位置关系存在明显差异(详见《印文特征比对表4》)。
       5.将检材印文分别与样本印文1、2、3测量比对发现: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1、2、3的相同部位笔画长短、字间距等特征不同(详见《印文特征比对表5》)。
       6.将检材印文分别与样本印文1、2、3细节比对发现: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1、2、3多处相同部位印文细节存在明显差异(详见《印文特征比对表6》)。

 
【分析说明】
       依据检验结果,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1、2、3之间的不同特征数量多且质量高,其不同特征总和充分反映了不同印章的印面结构特性,故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1、2、3均不是源自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鉴定意见】

       送检的时间为“2015.4.10.”、借款人为“任某”的《借条》原件1份1页,其上盖有“宁夏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六项目部”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均不是源自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