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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浏览:0 发布日期:2023-11-08 20:33:53

案情
   一日,刘某驾驶摩托车在去公司上班途中,与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轻微摩擦,二人均未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争执,杨某还打电话纠集多人赶到现场,对刘某实施暴力殴打,致使刘某受重伤。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无责任。请问,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
   首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刘某受到暴力伤害是在上班途中,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

 其次,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所受伤害虽然是在上班途中且不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其所受伤害并非交通事故中发生,即不属于交通事故所致伤害,而是事故后遭受暴力所致的伤害。

 因此,刘某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