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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叠指纹检验鉴定案例
浏览:0 发布日期:2024-08-16 15:42:38

简要案情

2010年某地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时任当地村书记,被撞者一年后死亡。因车祸发生时并未圆满解决纠纷,及后续被撞者死亡等多种问题导致家属情绪激化,引起持续多年的上访事件。死者生前是否与肇事者签订过《调解协议》(见图1)系本案争执的焦点,由此,《调解协议》上标称为死者李某的指印是否其本人所留还是肇事者王某捺印成为本案检验鉴定的核心问题。2022年,办案单位向本中心委托鉴定,要求确认需检指印是被撞者李某捺印还是肇事者王某捺印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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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过程

根据《法庭科学手印鉴定规程》(GA/T724-2019)《法庭科学指纹专业术语》(GA/T144-2018)《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JD0202001-2015)将检材和样本扫描成图片,使用Photoshop(13.0×32版)软件对需检指纹进行观察、检验。该《调解协议》为A4纸规格,文字内容均为复印形成,在落款“甲方:李某”签名处有红色指印1枚,指印呈椭圆形,经放大观察,有油墨堆积现象,可确认为原始捺印形成。指印应为中心花纹至指尖部位,中心花纹不清楚,指印中心部分模糊,外围部分纹线可辨,下部伴有纵向纹线,应为两次以上捺印所致,设中心花纹第一条纹线顶点为原点,画出垂直与水平的十字坐标线,标出可见纹线的数量,并排除纵向纹线干扰,以O点为基点,逐条、逐点进行分析判断等多轮次检验,从中筛选出15处较稳定的纹线特征,可供检验。
委托方提供与检材比对的指纹样本共9个,其中1个是肇事者王某的指纹样本,8个是死者生前的指纹样本。从油墨堆积现象和深浅层次检验,9个样本均是原件指印且为捺印形成,其乳突纹线基本清晰,纹线特征可辨,具备比对条件。


2.1 比较检验

将检材指印与死者李某某的样本指印同倍放大,按乳突纹线流向、方向、弧度调整位置,并用十字坐标法调整校对后,逐一进行测量其距离、方向、位置、角度、线数等比较检验,排除检材和样本上印刷横线、签名字迹、日期及纵向纹线的干扰,避开模糊纹线等测量每个特征点的种类、位置、方向、角度、距离、间隔线数(见图2、图3);同时将较明显的特征连线制成几何图形等方法(见图4),以表现稳定可靠的细节特征为中心,逐步扩展、反复推敲,逐一比对等方式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结合多个样本(见图5、图6),最后确认 23处相对稳定的细节特征的种类、形态、方向、分布位置、数量、间隔线数及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均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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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材指印与肇事者王某的样本指印同倍放大后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指印纹线的粗细不同,纹型种类亦不相同,乳突纹线流向存在差异,中心花纹的弧度有差异,且两者分别检出的细节特征的种类、形态、分布位置、方向、数量、间隔线数及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均不相同(见图7)。

2.2 分析说明

综上检验,检材指印与死者李某某的样本其纹线数量不同是形成位置的变化所致,而在相同位置表现出的细节特征的种类相同、形态相同、方向相同、间隔的线数相同以及特征与特征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基本相同,几何图形相似,能够反映两者的本质性符合,而与王某的样本指印对比,不但纹线粗细、乳突纹线流向、纹型种类等一般特征存在差异,且细节特征种类、形态、分布位置等均存在明显差别,充分反映出不同指印的本质差异。

2.3 鉴定意见

标称时间为2010年10月14日手写《调解协议》甲方“李某”签名中的指印与样本李某的指印相同,与肇事者王某指印不同。

3、总结

重叠、模糊指纹属疑难痕迹物证,一般处理重叠指纹按不同技术手段常规可采用套描分离和套色分离方法等,以“先分离后识别”为原则进行鉴定。本案检材初看可能无法确定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但进一步深入检验便可知检材指印为移位重叠盖印所形成,边缘外围、下方部分纹线清晰,排除复杂的干扰纹线后可发现一定的细节特征;本案另一个难点在于不能单靠一两个样本找出检材的足够数量的细节特征,需要结合多个样本共同反映,通过比对这些细节特征的种类、形状、大小、位置、相隔线数关系等综合判断,进而认定同一。所以不同的重叠指纹有不同的处理方法,需要熟知掌握检验方法、根据不同检材特性灵活运用。


来源:北京京城明鉴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