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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鉴定】痕迹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价值
浏览:0 发布日期:2023-11-22 10:52:51

【前言】
       
       痕迹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是推测实证材料和犯罪事实存在的基础材料,因此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价值。由于一直以来,对痕迹鉴定结论的司法应用价值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导致其面临诸多挑战和责难。所以当前,我们既应该对痕迹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正确对待,提高认识;又应积极开展相关基础理论的研究,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客观性,让痕迹鉴定结论充分实现其在司法中的价值。

  

 
 

     一、痕迹鉴定结论的司法价值

  痕迹鉴定是专业技术人员以专业知识为基础,运用痕迹学的技术和原理,对有关物体、人体形成的痕迹的同一性和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对比鉴定,依据法律依据痕迹鉴定结论为依据发表对案件事实的想法,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呈现鉴定意见的司法活动,这种结论性书面鉴定意见称为痕迹鉴定结论,是当前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足迹鉴定、手印痕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车辆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牙齿痕迹鉴定和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等内容。通过痕迹鉴定所获得的鉴定结论就可以作为进一步侦查活动的证据线索,并为案件破获和侦破工作提供依据与方向,也可以与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为法官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起到辅助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个痕迹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但要掌握痕迹鉴定的基本知识和规律,还要有扎实的技术水平,这样才能充分挖掘痕迹本身所包含的信息,才能最大程度发挥痕迹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

  (一)同一认定结论的价值无论从内容还是逻辑上来看,同一认定都属于对痕迹的个别利用,得出的结论都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因此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性、揭露犯罪的强有力证据,特别像手纹鉴定,什么人出现在现场,什么人在现场触摸过什么物品,手纹鉴定就可以直接得出结论。所以,同一认定结论在识别犯罪证据、确定案件真伪性、鉴别作案工具、认定案犯性质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可以作为是认定犯罪的重要或者唯一的依据。与其他种类的痕迹鉴定结论相比,同一认定结论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因此必须认识到它的巨大价值性。

  (二)痕迹种类认定的价值因为主客观原因,犯罪活动形成的痕迹和证据失去稳定性和特定性,加上在侦查过程中尚未发现嫌疑对象,只能形成痕迹的客观类型而无法形成同一认定时的结论。如案犯盗窃时留下的工具痕迹而无法作出同一认定但能确定形成痕迹的客体类型时所作的结论。如在某盗窃案中,案犯留下的工具痕迹,经检验认定所用工具的类型和工具的材质来源等,以此为线索进行侦查,很快锁定了嫌疑对象,并侦破此案。种类认定在痕迹鉴定中属于归纳推理,既可通过对现场痕迹的个别认定运用,也可以结合痕迹之间在位置、排布、方向和比例关系等运用来确定痕迹种类,和同一认定结论相比,种类认定结论很难将认定的范围缩小到一个具体的客体上,但其利用价值仍然很高。一定情况下仍可证明案件的某些事实,进而帮助判断案件的性质,帮助侦查人员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三)性能认定结论的价值性能认定结论的价值随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性能认定结论仅证明现场痕迹所反映对象的相似性,对象之间的差异性无法进行区别,因此,不同于种类认定结论,性能认定结论缺乏直接的指向性,只能影响侦查的范围、排除或锁定嫌疑人员,如在某些特定案件中,法官可以依据性能认定结论直接定罪。像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我国的枪支管理条例,只要嫌疑物结构符合枪支发射的原理,且其性能稳定可靠,击发装置正常且可以正常击发,就可以认定该嫌疑物为非法持有枪支,依据此结论法官可对持有枪支者定罪,而无需其他的证据和痕迹鉴定。 随着高科技犯罪的出现,也给痕迹鉴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加上因为鉴定失误等因素而引起的错案时有发生,痕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受到了人们的怀疑,致使有观点提出痕迹鉴定提供的证据应被排除在证据以外,这就将严峻的挑战带到了痕迹鉴定面前。是因为痕迹鉴定结论自身存在缺陷和局限,还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以上关于痕迹鉴定结论失去可信度,这种较为传统的证据收集方法在经历了一百多年后为什么受到了人们的怀疑,甚至有人提出否定而不予采用。面对这种责难与挑战,主要原因还是目前缺乏对痕迹鉴定结论进行系统研究。因此当前时期,我们既应当重新认识和重视痕迹鉴定的科学性,正确看待在司实践中的价值,又应当重视基础理论研究,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将痕迹鉴定的司法价值充分体现出来。

  二、关于应用在司法的期望

  (一)重点注意痕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现代科技迅猛发展,我们感官感觉到的事实真相与人们辅助工具所挖掘和揭示的事实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加上很多人类感官器官无法感知的真相,人类感官对认识事实的重要性已经开始下降。”由此得知,依靠人们感官所获得的直观判断和经验判断从而所形成的经验主义结论的作用会逐渐降低,如何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成为人们考虑的主要问题。同时,如果对积极、消极因素不加以区分,而是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一概给予肯定,也许会违背法律的基准和原则,侵犯其他无辜者。而且科学结论也会有误差,不能因为痕迹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具有预设的证明价值,辩证的看待其合理性与科学性,无论在什么时间如果高估研究结果的可靠性而低估误差,甚至过度夸张案件办理中痕迹鉴定结论的作用,将鉴定结论看作是权威判决,对鉴定结论无原则地使用,并用以证明案件是错误的。所以,不管什么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都必须客观地应用痕迹鉴定结论,提高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二)制定标准体系,提高痕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像指纹鉴定等痕迹鉴定结论曾被赋予了很重要的地位,但由于犯罪手段的变化和高科技化,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也开始受到了人们的怀疑甚至否定,由于影响痕迹鉴定的原因太多,我们得到的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也并不是很高,而要继续稳固和维持痕迹鉴定结论的重要地位,就必须积极克服种种影响因素的不利作用,重新制定痕迹鉴定的体系标准,来提升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所以,痕迹鉴定亟需一套统一的痕迹检验鉴定体系,以规范痕迹鉴定的程序、检验的手段、检验的原理、适用条件等等。因此,制定统一合理的新标准势在必行。

  (三)提升痕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当前的司法实践,关于痕迹鉴定的结论可靠性和科学性的审查是目前的主要问题。但对于痕迹鉴定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怎样进入法庭,或者说如何成为证据,对于此类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1.哪些鉴定技术及手段可以进入法庭的问题;2.哪些鉴定技术可以进入法庭,谁提供的鉴定意见可被采用。
       针对以上,根据目前我国对痕迹鉴定结论所提供的证据能力的规制模式,我国是由立法机关以法律法规的具体形式来明确规定哪种鉴定技术可以进入法庭,由此得到的鉴定才可以作为事实依据。问题2也是重点问题,就是法官如果缺乏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进行审查,而将提供到法庭的、法律规定的痕迹鉴定结论予以接纳,那谁的鉴定结论与犯罪事实本身最为相符呢?这就需要进一步审查鉴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鉴定结论。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进行改进:
        1.进一步提高痕迹鉴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制定严格的职业资格标准,强化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经历、以往业绩以及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品格和在案件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通过建立司法鉴定人的职业档案,加强监督审查。
        2.通过建立痕迹鉴定结论统一操作规范与认定标准,以确保痕迹鉴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3.创造辅助判断的有关机制,法官在审查痕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时,可以向专家询问关于专业知识的问题,以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