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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悲“伤”那么大: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大不同!
浏览:0 发布日期:2023-11-13 03:30:22

  近日,家住天河区的小周在下班走路回家途中便遭遇了一场小车祸,导致左臂骨折。更倒霉的是,交警判定为同等责任,并要求小周必须进行伤残鉴定才可以结案。

  “伤残鉴定?又不是哪里残废了?”小周带着满心不解来到了司法鉴定中心,表示自己只是想要做一个能够对伤情作出评级的鉴定。

  

 

  听了小周的描述,鉴定人员明白了他应该是不明白“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的概念区别。

  鉴定人员告诉小周,虽然都是“伤”,但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却是有着本质的差别。

  伤残鉴定

  1.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伤情鉴定是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的,目的在于确定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是否需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鉴定结论分为不构成伤害,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如为轻伤或重伤,加害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两者又有哪些差别呢?

  二者在鉴定时间、目的、鉴定依据、使用目的和等级划分上都大有不同。

  1.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3.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伤情鉴定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要求受害人在伤情发生后立刻进行,以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从而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用来帮助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结后进行,对受害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判,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鉴定。

  4.标准依据不同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

  鉴定人员告诉小周,像他的情况,就是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文件标准来进行伤残鉴定。

  5.二者的等级划分也不一样

  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1级到10级,但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

  6.使用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伤残鉴定同伤情鉴定,一字之差,却是完全不一样的两回事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