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正司法鉴定所欢迎您,本所已通过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

栏目导航
法医临床鉴定
痕迹鉴定
文书鉴定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20-38867256
邮箱:2777467791@qq.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7层
当前位置: 主页 > 鉴定范围 > 法医临床鉴定
什么是伤残鉴定 -法律知识
浏览:0 发布日期:2023-11-13 03:20:25

法律分析:

伤残鉴定是指,对伤员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通常,会在客观基础上,评定该伤员的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可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我国对于伤残等级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常用的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等。

法律依据: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来源: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