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中“三期”解读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简称为三期鉴定
人身损害休息期(或误工期)
人身损害休息期(或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的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依据。